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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双方都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99信息】 江西省铜鼓县某银行与某行政单位合作 兴建一幢办公楼,由行政单位提供临街一块土地和30万元资金,银行一次性出 资25万元。房屋建成以后,按照协议,银行取得1/5房产作储蓄所,行政单 位取得4/5房产为其办公楼,他们均没有申报营业税。县税务机关在进行年度 税务检查时,明确指出合作双方应按照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 产”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156号文件《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 七条明确规定合作建房由提供土地使用权方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缴税,提供资金方按“销售不动产”缴税,在这里银行出资25万 元,取得相当于11万元的房产,多支付的14万元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 付给行政单位的土地价款,实际上是行政单位转让了14万元的无形资产(土地 使用权)给银行,银行则出售了14万元的不动产给行政单位,双方均应按规定 缴纳营业税。                   (zsb990114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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