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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营业税款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99信息】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委托金 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 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 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 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及财政 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原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现在因 为分保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所以初保人不再负有扣缴义务。此种业务收入应纳 营业税,全部由初保人承担。(见财税字[1997]45号文件)。   上述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的营业税,一律通过“应缴税金一一应缴营业 税”科目核算。   例如:金融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记: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一一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根据收到的贷款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代扣的营业税,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代缴营业税时,   借: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再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 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600000     贷:应缴税金——应缴营业税240000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缴税金一一应缴营业税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zsb990114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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