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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销售帐单凭证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贵州省某县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 务的同时,经常发生向客户出售各类帐单、凭证的业务。过去,银行认为出售这类 帐单和凭证数量不多,而且十分零散,不属于银行的主要业务,因此没有并入银行 收入缴纳营业税。   对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是否征税问题,财政部财 税字[1997]45号文件第七条专门作了明确: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 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 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务时代收的邮电费 也应并入营业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zsb99011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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