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销售帐单凭证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贵州省某县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
务的同时,经常发生向客户出售各类帐单、凭证的业务。过去,银行认为出售这类
帐单和凭证数量不多,而且十分零散,不属于银行的主要业务,因此没有并入银行
收入缴纳营业税。
对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是否征税问题,财政部财
税字[1997]45号文件第七条专门作了明确: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
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
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务时代收的邮电费
也应并入营业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zsb990113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