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厂收取的利息还需要上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问:我厂(以下简称总厂)是一个城镇
集体企业,下设分厂和门市部。法定代表人都是由总厂法定代表一人兼管,所有
固定资金、流动资金都是总厂拨付、单独税务登记,单独上缴各种税金,总厂合
并报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即财工字[1996]22号)中“六,采用出借方式,应按期收取
不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占用费。出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有企业收取
的占用费冲减财务费用,兴办的企业支付的占用费计入‘财务费用’。”以上规
定是否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是否总厂收取的利息还需要上缴营业税?
答:(1)咨询中所提财工字[1996]2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不仅适
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于集体企业。
(2)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该总厂以出借方式将资金借给其分厂,如果收取
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应就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金融业”征税。所以总厂收取的利息需要上缴营业
税。 (hbsfgb97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