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8-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1997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97]1804号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
02)具体内容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或增加用
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
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
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
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
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
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
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
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
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dsgb9812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