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公司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
续生产化妆品,在计算抵扣已纳税款时遇到下列三种情况:
(1)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化妆品取得普通发票;
(2)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化妆品取得普通发票;
(3)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三种情况如何计算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答: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发票,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
额;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
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己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
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
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