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
有时订单较多,一时无法满足商家需求,需要从同行业生产厂家购入化妆品再对外销
售。因为同行业生产厂家对这部分化妆品已缴纳过消费税,而且我公司并未对化妆品
再加工,属于商品流通环节,因此,销售化妆品时理应不再缴纳消费税。最近,主管
国税机关认为,我公司外购化妆品再销售仍需缴纳一道消费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要
求有政策依据吗?
答: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1)对
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
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
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
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
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
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
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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