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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录入时间:2005-03-1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 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答:依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税发[1994]130号财税 [2001]84号文件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时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的范围如下: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凡以上没有列举的,一律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如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成 套化妆品;外购已税柴油生产的汽车;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摩托车或小汽车;外 购已税酒或酒精生产的白酒等在计算消费税时,均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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