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算增值税、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何不同?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入股、
抵偿债务、对外捐赠等方面应当视同销售处理,计税依据为同期或最近时期同类商品
的售价,如果没有同期或最近时期商品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国税发
[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
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
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前者是加权平均价,后者是最高售价,二者有本质区别。不过,
要是纳税人将上述业务改为先销售后投资,或先销售后还债等方式,则可避免高额税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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