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
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将组合产制品中税率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收入,税务
机关认可吗?
答:成套消费品是一个独立的产品,企业不可能分别核算其中不同税率消费品的
销售收入,因为划分没有依据。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税法要求从高适用税率以减少
避税的机会。不过,如果改变做法,将成套消费品中的税率不同的产品先分别销售给
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则可以分别纳税。在这种方式下,应由包装物生产
厂家直接将包装物销售给商家。由于包装环节没有改变产品的性能,而不会被认为是
加工制作环节,因此商家是不用缴纳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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