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生
产经营醋酸酯(一种工业用溶剂)。生产流程如下:
粮食(淀粉)——(糖化酶作催化剂)生产麦芽糖——(糖化醉作催化剂)生产
葡萄耪——(酒化酶作催化剂)生产乙醇——(发酵)制取醋酸——(乙酸与乙醇发
生酯化反应)生成乙酸乙酯(醋酸酯)
我公司最终产品醋酸酯不是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但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的中
间产品酒精也要缴纳消费税。请问: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吗?如果酒精应纳消费税,应
当如何计算?
答:《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
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
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你公司生产
的醋酸酯动用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酒精,因此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视同销售业务应按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消费税,若无同类产品售价的,应按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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