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消费税该怎么缴?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某市为举办国庆50周年庆祝活动,向当
地村办鞭炮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订购礼花焰火6000枚,每只75元。后因连
日阴雨欠产1000枚,由鞭炮厂向外地同类厂购进转售,购入价每只65元。9月
30日晚点放效果良好,市党政领导和市民都很满意。但在申报纳税时,企业却犯了
愁。在增值税计算上经税务机关宣传解释,鞭炮厂按6000枚销售收入计算纳税无
争议,而对外购之1000枚焰火应如何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认为,工厂外购应税
消费品转售,应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企业认为税收上有"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
产的鞭炮焰火,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的规定,不应按转售价全额缴纳消费税。据鞭炮厂计算,焰火消费税率15%,增值
税征收率6%,再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附征所得税,总体税负在24%
以上,每枚焰火要纳税[75元÷(1十6%)×24%=70.75×24%]=16
.98元。也就是说外购的1000枚焰火企业不赚反亏,反映税负不够合理。
对此,我们查阅了有关规定,感到税收制度上似有不够完善之处。一是《消费税
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
品。《实施细则》又规定,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起运地或所在地。上例转售的礼花焰火均不属此纳税范围。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款第(6)点规定,外购已
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计征消费税。而《消费
税征收范围注释》对鞭炮、焰火的解释为"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一般系
包扎品,内装药剂"。也就是说鞭炮焰火要么是制成品,要么是非应税的原材料,并
无半成品或中间产品。那么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如何再生产鞭炮焰火呢?只有改装、分
装或品种搭配的简单操作了。而这里又未加明确解释,在执行时便无所适从。
我们认为,消费税有关业务法规在制订时,由于对千差万变的企业生产经营方式
难以充分预见,因而对鞭炮焰火只考虑到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零售两道环节,而缺少
对生产企业转售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以致在执行时出现"对不上号"的现象,这是可以
理解的。问题是执法机关应采取坚持原则性、注重灵活性的态度,而不能硬抠条文。
以上例而言,如果商业企业购进已税焰火再销售,自然无须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因
特殊原因发生购进已税焰火再销售,本质上并没有超出其经营范围,只是经营方式略
有改变而已,因此在税收政策的掌握上应考虑到如下几点因素:①消费税是就生产环
节于发运地和进口环节于报关口岸纳税的税种;②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没有简易办
法征税的规定;③消费税遵循税不重征的原则;④购进已税焰火再销售少不了改装、
分装、品种搭配等操作程序。所以合理的办法,应视同购进已税消费品再生产消费品,
准予按扣除买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这样既做到税负公平,又可防止企业之间
串通,相互用低进高售的办法偷逃国家税收。 (ah20000205202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