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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消费税是对部分工业品在生产和进口环 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它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 安排和征税环节的确定,充分发挥调节消费,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对奢侈品和高级 消费品的课税,体现了高收入者要承担更多的税金,达到调节收入的杠杆作用。 1.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走价进行税务筹划。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领域),而非流通领 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 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 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 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摩托车集团下属的摩托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市场售价为每辆 10000元(不含增值税),该生产公司以每辆8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集 团内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辆。 摩托车制造公司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O×100×10%=100000(元) 摩托车制造公司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100×10%=80000(元) 转移不定期价前后的差异=100000-80000=20000(元) 转移价格使摩托车制造公司减少20000元消费税税负。 2.兼营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 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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