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消费税是对部分工业品在生产和进口环
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它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
安排和征税环节的确定,充分发挥调节消费,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对奢侈品和高级
消费品的课税,体现了高收入者要承担更多的税金,达到调节收入的杠杆作用。
1.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走价进行税务筹划。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领域),而非流通领
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
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
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
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
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摩托车集团下属的摩托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市场售价为每辆
10000元(不含增值税),该生产公司以每辆8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集
团内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辆。
摩托车制造公司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O×100×10%=100000(元)
摩托车制造公司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100×10%=80000(元)
转移不定期价前后的差异=100000-80000=20000(元)
转移价格使摩托车制造公司减少20000元消费税税负。
2.兼营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
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
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