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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领用的柴油、汽油是否应交消费税金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问:我单位为石油化工企业,主要生产加 工柴油、汽油等产品,在当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初国税 稽查人员对我单位1999年度消费税进行专项检查时,对我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运输 车队(缴纳营业税)领用的柴油48吨、汽油26吨,要求交纳消费税,而我们认为该运输 车队为本单位所属的内设机构,不应交纳消费税金。请问:我们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 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 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非应税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你单位运输车 队领用的柴油、汽油产品属“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应按规定交纳消费税,因此以 上税务稽查人员的做法是对的。 (ai2000120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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