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补酒如何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1999-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99信息】 问:我厂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去年1
2月份,我们将粮食白酒加入适量药材试制了一批滋补酒,销售后按“其他酒”
子目中的“复制酒”计算缴纳了消费税。近日,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后却要我们
补缴消费税,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8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
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
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
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你单位试制的滋补酒不能按“其他酒”
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2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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