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
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
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以上环节的消费税帐务应该怎样处理呢?
从受托方来讲,受托方在交货时,按加工费收入及应扣消费税税额借记“应
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
费税(代扣消费税)”科目。
对于委托方,根据其对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的不同用途,其帐务处理也有所
不同。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中,
借“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委
托加工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消费品”(待抵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aa9905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