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
录入时间:1998-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98信息】 某化妆品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
要生产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同时也生产一部分护肤护发品。从今年1月起,该公
司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他们把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一起销售,但该公
司财务部门在计提应纳的消费税时,却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销售价格分别核算。
为此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并按照《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了该企业1倍的处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而该公司把
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一起销售,这明显属于销售成套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因此该公司销售的套装应税消费品应按销售全额,依成套应税消费品中的最高税率
即化妆品的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zsb981127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