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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酒如何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1998-1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98信息】 一、征收范围和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称为应税消费品。为叙述简便,上述应税消费品统称酒。   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署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5%;黄酒的 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吨240元;啤酒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吨22O元;其他 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 消费税税率为10%;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   二、纳税人、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酒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酒,于销售时纳税,销售是指有偿转让酒所有权的行为,即以 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酒所有权的行为。纳 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 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酒也属于销售的范畴。   下列行为不属于在销售环节纳税的行为:   委托加工的酒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的;   直接销售外购已税酒的;   直接销售进口已税酒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 送使用的环节纳税,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将自产的酒用于连续生 产非应税消费品。二是纳税人将自产的酒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的酒,于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环节纳税。   进口酒在报关进入我国境内后,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酒以及自产自用的酒,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酒的,于酒销售后回纳 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在生产酒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工业企业受托加工的酒,纳税地点确定在受托方所在地,由受托方向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解缴代收的税款。个体工商户受托加工的酒,纳税地点确定在委托 方所在地,由委托方收回酒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酒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出口酒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免税的,报关出口 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和酒精,计税依据为酒的 销售额。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酒向购货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确定销售额有以下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酒,销售额为门市部实际对 外的销售额;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酒,销 售额为纳税人同类洒的最高销售价格;   纳税人销售的酒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汇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 家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 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销售额中,依据该酒的适用税 率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酒,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酒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 类酒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酒,按照受托方的同类酒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酒 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进口的酒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   另外,酒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计税价 格;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进口酒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黄酒和啤酒,计税依据为酒的销售数量。销售的酒,为 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的酒,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酒,为纳税人收回的数 量。进口的酒,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算方法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酒应纳税额的的计算方法   (1)销售油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销售洒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如果纳税人酒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 款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酒销售额换算公式:   酒销售=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酒销售额换算公式:   酒销售额=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6%)   如果纳税人购进的已税酒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例一:某酒厂由于证帐不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月销售某一品种粮食白酒4吨,销售额80000元(含增 值税税款)。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征收率6%。计算该酒厂当月 应纳税额。   计税销售额=80000/(1+6%)=75471.7(元)   应纳税额=75471.7×25%=18867.92(元)   (2)特殊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对既有自产酒,同时又购进与自产酒同样的酒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 售的外购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酒的已纳消费税税款(以下简称 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酒,只是购进后再销售酒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 类白酒、酒精,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 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 酒,需深加工、包装的酒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酒的已 纳税款。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用于连续生产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已纳 税税款。已纳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酒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酒买价×外购酒适用 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酒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酒买价+当期购进的酒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酒买价   当期准子扣除的委托加工酒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酒已纳税款+当 期收回的委托加工酒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酒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酒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酒,对从商业企业购进 酒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酒,应按门市部实际销售额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 面的酒,应按同类酒最高价格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酒,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应纳税额也应分 别核算。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核算其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销售额全额从 高适用酒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用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计算应纳税额时一律按销售额 全额从高适用酒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酒,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批准后,可退回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例二:如例一,如果该月销售的2吨白酒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发生销货退回, 应冲减该月已交消费税。   应退已纳税额=20000×2×25%/(1+6%)=9433.96 (元)   (3)自产自用酒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酒,按照同类酒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自产自用酒应纳税额 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同类酒销售价格×移送使用数量×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酒,如果没有同类酒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移送使用数量×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酒消费税税率)   酒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   (4)委托加工酒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酒,按照受托方的同类酒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酒 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同类酒销售价格×收回数量×税率   例三:甲酒厂委托乙酒厂为其加工酒精50吨并全部收回。粮食由甲酒厂提 供。乙酒厂生产同类酒精每吨销售价格2000元。酒精消费税税率5%。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   受托方代收代缴应纳税额=2000×50×5%=5000(元)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酒,如果没有同类酒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收回数量×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酒消费税税率)   (5)进口酒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的洒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进口酒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征税数量×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酒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酒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酒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啤酒计量单位换算公式为:1吨=988升   黄酒计量单位换算公式为:1吨=962升   纳税人销售酒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酒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   例四:其啤酒厂某月将自产啤酒10000升作为饮料发给职工。啤酒消费 税单位税额22元/吨。计算当月这部分啤酒消费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10000/988)×220= 2226.72(元)   纳税人委托加工酒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收回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进口酒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进口征税数量×单位税额   四、纳税期限和缴款办法   消费税的纳税计算期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不能 按照固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消费税税款缴库期限为: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 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 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的酒,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nsr98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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