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我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今天一个
朋友问我关于验资的事情,想到以下的问题:
(1)个人以实物资产存货出资时,该批存货怎样进行增值税抵扣?个人购买的
存货不能开具增值税票;若发票抬头写拟设立的公司,因为没有税号,也不能开具增
值税票。只能用普通发票,可是若该批存货需要抵扣增值税时,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怎样进行抵扣呢?
(2)若投资方是法人股东,购买的存货可以开具增值税票,但发票抬头不是拟
设立的公司,也不能进行抵扣。出资的法人股东需要为出资开具增值税票吗?
(3)若上面的问题都解决,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获得增值税税票,若新设立的公
司是商业企业,怎样获取付款证明,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答: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应当
视同销售处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接受投资方的一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要经过认证即可获得抵扣。商业企业购买的商品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在价款付清
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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