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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是否有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是否有税 收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 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 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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