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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生产免税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是否计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2-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小型普钙生产企业, 由于近年来的普钙市场价格低迷,为降低生产成本,我们引进资金,用自有的一条硫 酸生产系统进行来料加工焙烧锌精矿,尾气用未生产硫酸,而全部硫酸用未生产免税 的普钙。此来料加工项目的前两年没有加工费,后5年收取一定的加工费。来料方在 我方硫酸系统前面自己投资建造沸腾炉,合同期满后此炉产权无偿归我方所有。请问: 此硫酸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如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应税额?   答:你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加工业务和免税产品业务。因此,硫酸用 于连续生产不纳增值税,但免税产品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加工费收入)×当期进 项税额   来料加工项目前两年加工费实质上相当于来料方建造沸腾炉的价格。因此,前两 年的加工费收入应当按照沸腾炉的价格平均分摊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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