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2-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于2000年6月份对外
销售甲产品一批,销售收入310万元,账面产成品成本260万元,因核算有误,
实际结特产品销售成本160万元,今年初申报缴纳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包含
了这笔虚增的利润100万元。目前,我厂面临改制,在对企业存货进行盘点时,发
现了这一问题,为保证账料相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需要对该笔业务调整账
务。
请问:(1)该笔业务是否作“存货”损失处理?如作财产损失处理,是否要转
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原料部分的进项税额?
(2)怎样作调账分录?
答:贵公司由于少结转产品成本,导致了账面资产的虚增,同时也虚增了
2000年度的利润总额100万元,实际影响净利润67万元[100-(100
×33%)]。由于是跨年度发现这一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
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0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另外,上述错账只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既不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影响进
项税额。因调整账务而冲减的产成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非正常损失的
产成品”,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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