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的运费理解和运用
录入时间:2005-01-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3/2005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
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
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上述三项不计入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的项目,前两项很容易理解接受,而第
三项则有相当的理解难度。这里就税法做出这样规定的原因和根源进行分析,希望
有助于纳税人的理解和运用。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
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上文所述第三项除外),可根据运费结
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运费金额
=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从规定
不难看出,作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运费既可以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是销货
方的进项数额,关键在于运输企业把货票台头开具给哪一方。
现假设:甲企业销售货物一批(非固定资产),由运输企业A将货物运送到乙
企业(假定该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显然、运费可能由甲企业承担;也可
能由乙企业承担。具体可分为下面两种情况:
(一)由甲承担运输费用,即A将运输发票开具给甲企业,则: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货款×17%-运费×17%
且甲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即为甲、乙两企业在此次交易中的总体税负。
(二)由乙企业承担运输费用,即A将运输发票开具给乙企业,但由于甲企业
在运输货物时代垫,在乙企业支付货款时,甲企业将发票转交给乙企业,并收取代
垫运费(即上文所述第三项)。依据税法规定,该代垫费用不作为甲企业的价外费
用计入销售额,则: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货款×17%
乙企业应抵扣进项税额=运费×10%
甲、乙两企业在此次交易中应缴纳税额总计=货款×17%-运费×10%
总税负与(一)相同。
若上文所述第三项代垫费用作为甲的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则: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货款×17%+运费×10%/(1+10%)
乙企业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10%
甲、乙两企业在此次交易中应缴纳税额总计=货款×17%+运费×10%/
(1+10%)-运费×10%
显然,此时甲、乙两企业在交易中承担的总税负与(一)不同。这就会为企业
之间的暗箱操作提供条件、税法作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普遍调节作用的大法,
其严谨之处体现在方方面面,此处可见一斑。(h200412025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