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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行为如何冲减进项税金

录入时间:2005-01-0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5/200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 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 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在计算应冲减进项税金时,应将返还资金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计算冲减的进项 税额。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电视机厂购进电视机2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2000元, 总计付款468000元,电视机厂向该商业企业让利3%,付给其14040元。 该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468000÷(1+17%)×3%×17%=2040 (元)。会计分录为:   进货时:   借:商品采购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借:库存商品400000    贷:商品采购400000。   收到电视机厂让利款时:借:银行存款14040    贷:商品采购12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   借:商品采购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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