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5/2005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
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
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在计算应冲减进项税金时,应将返还资金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计算冲减的进项
税额。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电视机厂购进电视机2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2000元,
总计付款468000元,电视机厂向该商业企业让利3%,付给其14040元。
该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468000÷(1+17%)×3%×17%=2040
(元)。会计分录为:
进货时:
借:商品采购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借:库存商品400000
贷:商品采购400000。
收到电视机厂让利款时:借:银行存款14040
贷:商品采购12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
借:商品采购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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