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某塑料编织袋厂会计问:前不久,我厂处
理了一辆使用5年的普通桑塔纳小汽车,车原价为12.2万元,取得车款
35000元。我计提了增值税1346.15元(35000/1.04×0.04)。
昨天,税务局的检查人员来我单位检查,说我不应当计提增值税,这辆车免征增值税。
这是真的吗?
答:税务干部说的是对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因为你单位出售的小汽车未超过原
值,所以属于免税范围。如果你厂出售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超过了
原值,则要按全部收取价款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款。 (a2004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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