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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增值税是对生产和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 收的税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增值税制度。在增值税的实际征收中, 采取先按商品销售收入全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从中扣除掉企业 用于销售而购进的商品或者为生产商品所购进原材料等投入物所交的增值税税款(也 就是上一环节所交的税款,称为“进项税额”,通常以购进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 余额交纳给政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只允许扣除 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 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理论上通常把前者称为“生产 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Bb 2003 12 052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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