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山东01/08/2004信息】 2003年12月,山东省无棣县国税局在日常
检查时发现,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一般纳税人)11月份将取得的7月~11月各月列明
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了进项税。国税机关将企业7月~8月注明电费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依法追缴入库,并处以0.5倍的罚款。企业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工业生
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
业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注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取得,已实际发生,据实抵扣。
问:国税机关为什么给予罚款补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该企
业依据的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在抵扣时间方面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因此,企业11
月份将取得的列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入账,但其中7月~8月的开具时间已超
过90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9月~10月的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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