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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销售折扣是指在销售活动中销货方给购货 方价款上的优惠,它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适应市场 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客户,或鼓励购货方多买而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打一定的 折扣进行销售的一种商业行为。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赊欠货款, 允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款可以给予的折扣优惠。从本质上说,两种折扣都是销货方 为实现现金流入而在价格上作出的让步,但两种折扣在对收入和增值税的确认问题上 却有所不同,由此,两种折扣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也有区别。   一、商业折扣   由于商业折扣是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打折,所以无论是现销还是赊销,成交价 格都是确定的。若是赊销,无论购货方何时付款,都不存在丧失折扣的问题。那么, 商业折扣在对销售收入打折的同时,是否也对增值税打折呢?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计算增值税以销售额为依据。同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 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额。”这里强调的是折扣与销售必须同时发生,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实际上 就是指商业折扣。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时,无论价目表上的价格如何标示, 在对价款实行折扣的同时,对增值税的计算也按同样的比例调减,所以,对于销售折 扣中的商业折扣来说,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和增值税,既对销售收入打 折,也对增值税打折,其会计核算与一般销售收入的核算一致。对于另开发票的商业 折扣,应按折扣额借记“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二、现金折扣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指出:“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 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从理论上说,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促 使客户提前偿还货款,尽早增加现金流入所付出的代价,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现 金折扣是销货企业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客户所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惠。   然而,现金折扣是对价款的折扣,还是对价税总额的折扣呢?《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中并未说明。但根据该准则对收入的四个确认原则,业务发生后收入已经确认, 销货方应根据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等原始凭证登记入账。至于说客户能否享受到现金 折扣取决于客户的付款日期,即折扣和销售不可能同时发生,所以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当然也就不 得扣除与销售收入成比例的增值税。   例:某生产企业2002年12月18日销售A产品一批,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12月27日付款,享受现 金折扣2000元。该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由此例可见,现金折扣只对价款打折而不对增值税打折。把客户享受的折扣作为 销货方的财务费用,这样做的依据就是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项理财活动,既然现 金折扣是一项理财活动,这一活动就不应影响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在赊销成立时已经 确认),相应地也不应该影响增值税。这一做法也是目前一般公认的做法。   三、现金折扣向商业折扣的转化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都是买卖双方从竭力维护自 身利益出发而讨价还价的结果。如果在上例中,货物已经发出,合同约定:购货方若 在10天内付款,可给予2000元的优惠,并规定付款时根据实际付款额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确认收入的条件,该业务的收入是应该确认的, 而至于是否会发生折扣则取决于购货方能否在10天内付款,因此严格来说这一业务是 现金折扣,但如果销货方在销售时不确认收入,而是在收到款项之后再作实际收款的 账务处理(包括开具专用发票),则在账务上就不会反映折扣情况,这时现金折扣的处 理结果便等效于商业折扣。过程如下:   1.发货时,暂不作分录。   2.若10日内收到购货方款项,实收115000元,开具价税总额是115000的增值税 发票,根据专用发票记账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98290.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09.40   这一做法同样遵守了前文所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在购货方快速 付款的情况下,销货方可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16709.40=290.60(元),购 货方也同样少计290.60元的进项税额。   四、几种可视同销售折扣的行为   如果销贷方在赊销发生时就开出了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同 时也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由于销货方的原因造成运输途中的超合理损 耗,或因商品质量等问题,购货方日后未给足价税款(如只支付了价税总额的90%), 则销货方已经登记入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能够冲减呢?这一问题可分为以下三 种情形:   (一)销货方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先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 或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将未收到的价税总额的10%部分作为销售折让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货款开具 专用发票。分录是:   当时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收到90%的价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应收账款           105300   收到退回的发票,重新开具发票时,销售收入是9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15300元,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此笔业务即相当于实现了一次含有商业折扣的销售。   (二)未取得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也未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开具的证明单时,则对于未收回的价税总额的10%部分应理解为销货方给购货方 的全部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或者理解为坏账损失,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这时的业务就属于现金折扣业务。会计分录是:   借:财务费用(坏账准备)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三)如果由于销货方的原因造成运输途中的超合理损耗,或因商品质量等问题, 经双方协商同意给予购货方4000的折扣,也应属于现金折扣,而不能对增值税打折。   借:财务费用(坏账准备)         4000    贷:应收账款               4000   (Bb 2003 12 03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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