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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红字发票须慎重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山东01/29/2004信息】 近日,山东省齐河县国税局稽查干部在对 该县某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03年12月份曾发生过一起退货业务。 此项经营行为发生后,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就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稽查人 员当即指出其处理失当,并对该企业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 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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