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奖品切莫用税买单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国税局对辖区
某商贸企业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于2002年4月开展了一次促销
活动,共无偿奖励顾客总价值为53392元的彩电等物品。经查,企业将该笔业务在财
务上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但是,该企业又无同类产品的销售记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
(1+成本利润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
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
率为10%。据此,国税稽查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限期补缴增值税9984.30元,并
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4992.15元的处理决定。
企业财务人员在接受处理时感慨万分地说:“本想少缴税,结果还是被罚款,真
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此,提醒广大经营户,开展无偿奖励促销活动,促销物
品也要缴税,切莫用税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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