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收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7-11
【中华财税网山东07/11/2003信息】 2002年7月山东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厂
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局工作人员认为该厂销售棉布的同时,
由本厂车队(非独立核算)负责运输并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记账,取得的货
运收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行为不正确,要求该厂对取得的货运收入补缴增值税。
问:该厂究竟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份额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
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
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
因此,该厂销售棉布并负责运输取得的运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不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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