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认证别过90天
录入时间:2003-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3信息】 [回放]: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作了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
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
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
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
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
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
项税额。
[政策提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
规定时限内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才能抵扣税款,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
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办法》的要求。本通知以2003年3月1日为分界点,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
票的认证时限分别作了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本通知开始执行,纳税人要特别注意自
通知执行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是90天,而3月1日前取得的发票认证期是6
个月。按照通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
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
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按照《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
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对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商业企业购进货物
及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申报抵扣时间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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