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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账务处理 错误及调账方法

录入时间:2003-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3信息】 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环环抵扣原则,既避免 了重复征税,又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必须保证每一个环节 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准确无误,方能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原则。若少计进项税额, 则会加重企业税负;若多提进项税额或不计、少计销项税额,则会造成企业偷、逃、 避税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增值税相关账户及明细账的检查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增 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在纳税检查中应仔细核对企业的“ 待处理财产损溢”、“材料采购”、“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原材料”“应 付利润”、“产成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账户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中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等专栏以及“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通过对这些帐户的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利用 多提这项税额(或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少计销项税额等方式偷逃税则行为。   下面以一般纳税人账另处理实例加以说明:   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企 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 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 业在建工程属非应税项目,故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在建工程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2、由于保管不善,库房发生火灾,致使库存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一批,该批原 材料账载成本50000元(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六款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将损失原材料盲接转入“待处理财产 损溢。账户不正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调账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3、当期购进生产用材料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 但尚未付款验收入库。企业作财务处理:   借:在途材料(或材料采购)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塔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根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方能抵扣进顶税额,企业外 购货物尚未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不应记入本期进项税额。   应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材料采购(在途材料)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或作调账分录: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4、将自产产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按企业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该批 货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利润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产品分配给投资者为视 同销售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   应红字冲回原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润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作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润           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5、将自产新产品一批分给职工作福利,该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企业按该产 品实际成本10000元作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 业的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10000×(1+10%)=11000   销项税额=11000×17%=1870   企业应作调账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用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6、支付外购材料运输费用1000元,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运输发票,其中运输费 600元,基金200元,装卸费200元,企业提取进项税额7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    贷:银行存款               1000   运输费用中的装卸费200元不应抵扣进项税额,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账分 录如下:   借:原材料                    1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   7、本月没收甲企业一年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2340元,企业将此笔收入直接转作“ 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营业外收入               2340   根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没收一年以上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依据从价定 率征税的酒类企业除外)应计提销项税额,企业应作调账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340   借:其他业务支出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8、根据企业原7项账务分录,期末企业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770   根据重新调整的7项调账分录,期末应作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值税(转出未交塔值税)     27654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7654   次月补缴税金时,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7654    贷:银行存款                 27654 (ba 2003 06 014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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