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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3-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3信息】 我国对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业 务适用于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 退税。其中只有第一类涉及退税的计算。现分述如下。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种政策的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免征增值税,即免税;其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实 际承担的税负按规定的迟税率计算后给予退还,即退税。   (一)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退税分两种情况计算   1.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   货物出口时在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即免税,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应交销项税额 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即抵税,对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相应的公式计算出货物的 应退税额即退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免抵退”政策,应退税额的计算要看企业当期 (一个季度,下同)出口货物的销售比例是否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而定。其计 算程序如下: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其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离岸价 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4)出口货物占当期销售额50%以下的,则不能计算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 税额,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具体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 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金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 退税额)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此时,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且出口货物大于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若当期 出口货物按退税率计算的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额即为未抵扣的进 项税额;若当期出口货物按退税率计算的退税额小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应退税 额则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个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9年第三季度报关出口一批货物的离岸价 为400万美元(汇率100:826.78),该季度内销货物500万元,购进货物价款1300万元, 该企业办理退免税适用“免抵退”政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购销货物的税 率均为17%,应退税额的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额=(400×826.78÷100)×(17%-15%)=66.1424万元   (2)应交增值税=500×17%-(1300×17%-66.1424)=-69.8576万元(负数)   (3)出口货物销售比例=(400×826.78÷100)÷(400×826.78÷100+500)× 100%=86.87%>50%   (4)应退税额=(400×826.78÷100)×15%=496.068万元>69.8576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为69.8576万元,不用交税。   如果按上述方法计算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 的进项税时,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 税减退税额的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再举例)   例2.某个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9年某季度报关出口一批货物的离岸价为 50万美元(汇率100:826.78),购进货物价款800万元,其他条件见例1,则   (1)出口货物不予退税额=(50×826.78÷100)×(17%-15%)=8.2678万元   (2)应交增值税=500×17%-(800×17%-8.2678)=-42.7322万元(负数)   (3)出口货物销售比例=(50×826.78÷100)÷(50×826.78÷100+500)×100 %=45.26%<50%   (4)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42.7322万元,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货物增值 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货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二)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 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率审 批退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三)其他类型出口退税的计算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 物,应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和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 算: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2.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等四类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 退税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出口的,计算退税额时应注 意扣除征收率: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适用这一政策的货物出口,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这与上述(一)相同。出口不退 税是指这类货物因在前一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也就无须退税。如来料加工复 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等。   三、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   对一些限制出口的货物出口时适用这种政策。其不免税是指国家对限制或禁止出 口的货物,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 出口前所负担的税款。如铜及铜基合金、白银、天然牛黄、麝香等。   由此看出,由于退税政策和方法不同造成退税率与增值税率可能不同,因而出口 退税并不是零税率,另外退税额的计算只要分清企业类型、掌握出口退税的比例,选 择对应政策,计算应退税额还是较容易的。 (ax20030503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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