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如何准确核算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年应税
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
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和应纳税额。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更应该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和应纳税额,但从近几年出口退(免)税清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来看,大部分实行出口
退税政策的企业,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年末余额与年末《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应纳税额(第28栏)或留抵税额(第29栏)不符。如福州国税外税局2002年度出口
退(免)税清算中,查出账表不符的出口企业99户,税额达4696.47万元。更为严重的
是,有的企业历年数字混淆,会计人员更换,给出口退税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
响了出口退税进度。下面笔者简要分析账表不符的形式、原因以及如何正确记账与调
账。
一、账表不符的几种形式
(一)不得抵扣免抵退税款未转入销售成本。即对免抵退出口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
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未按规定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未按规定转入“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应收出口退税款未记入贷方。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未按规定转入
“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科目。
(四)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未记入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
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这是最普遍的现象,
极少数出口企业按此规定执行,甚至认为这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事情。
(五)已入账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因未认证尚未抵扣,但在月末,对未认证尚未
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因单证不齐补税仅记入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而
收回单证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应退税额未记入贷方。
(七)个别出口企业存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单独记账,其金额并入原材料价款中。
二、账表不符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个别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认为纳税申报与账
务处理不符是常有的事,不必调整。
(二)受出口退税指标的限制,出口退税滞后。应收出口退税款、按规定计算的应
免抵税额,由于实际办理时间太长,遗留数与现有数交集一起,极易出错。
(三)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频繁变动。由于种种原因,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频繁变动,
前任会计已掌握出口退税操作技能、一些涉税文件等随之而去,后任会计难以衔接。
(四)近几年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变动,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难以适应,对政
策理解不透。
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涉及出口退税核算的主要科目
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
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第
一种是在取得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
的计会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
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
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
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
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3.“应交税金”账户中的贷方“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
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
口退税而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额。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
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科目、“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4.“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
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
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的同时,贷记本科目。
对免抵退出口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
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的“不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
同时以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
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
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
5.“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
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
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目前会计制度对“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余额是全额转出还是就预缴部分转出不明确,故企业在
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只就当月多缴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另一种是将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月多缴部分一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从而造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涵义不一样。但无论采取
何种方法,在纳税申报时,上期留抵税额均不应包括多缴税款部分。
上述第一项专栏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的借方,第二项至第五项专
栏均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的贷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生产企业实
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在月末应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额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四、上述账表不符的调账方法
(一)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借:待摊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al200306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