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在哪里纳税?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某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实
行统一核算。为加强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率,该公司与总机构所在地
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
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公司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
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问:这
种销售行为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该公司通过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的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802号)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
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自发票的行为,
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
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h20030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