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旧塑料的清洗、挤压和粉碎行为是否属于简单加工
录入时间:2003-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3信息】 某公司从事废旧塑料(包括各种编织袋、塑
料包装袋等)回收业务,现有一税收政策问题咨询如下:该公司回收的废旧编织袋有些
是已经氧化的,厂家无法再进行加工,另外还有些废旧塑料袋体积较大,均需简单处
理后才好运输,为此该公司购入了几套设备。对废旧塑料进行清洗、挤压和粉碎(成块
状或颗粒状)。请问,我公司对废旧塑料的清洗、挤压和粉碎是否属于简单加工行为?
能否享受有关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
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
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这一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经简单加工后的废旧物资,
免征增值税。这里的简单加工是指从收购的废旧物资中挑出符合再加工条件的物品,
将其归置有序的行为。从上述情况看,该公司回收的废旧编织袋有些是已经发生氧化
的,显然用水无法清洗掉表面的氧化物,而只能使用化学试剂进行处理,这种清洗行
为不属于上述《通知》所规定的简单加工。另外,利用机器设备将废旧塑料挤压、碾
碎为块状及颗粒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回收物的物理外观,也不属于简单加工行
为。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该公司将不能享受有关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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