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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亭的税应该由谁缴

录入时间:2003-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3信息】 某人承包了市区一个邮政报刊亭,按照与 邮局达成的协议,报刊亭的营业款全部上缴邮局,邮局再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 该人。最近,国税局找上门来,让他缴纳增值税,但该人认为他的营业款全部上缴了 邮局,应该由邮局缴税才对。请问这笔税到底应该由谁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 值税。据此,该人所承包的邮政报刊亭,发生了销售行为,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 售额600~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此人 承包的报刊亭的营业额(不是邮局付结报刊亭的返还款)达到了当地增值税的起征点, 那么无论此人与邮局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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