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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连锁经营税款连锁缴纳

录入时间:2003-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3信息】 连锁经营成为目前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 的经营方式,已在我国零售、餐饮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 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国家出台 了若干促进连锁经营的政策。企业在实现连锁、规模经营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统一纳 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号)作了明确。   该《通知》规定,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销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 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 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连锁经营企业可以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缴 纳企业所得税。这对连锁经营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统一核算,可以进行盈亏互抵, 平衡各企业税负,有利于连锁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分支机构。   流转税原则上都是在经营地缴纳的,而连锁企业则可以享受统一纳税的待遇,即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要求具备的条件和内资连 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大体相同,但必须经省级国税局、财政局审批。统 一缴纳增值税后,企业可在更广的范围内调控进货和销货,调控企业的进项税金和销 项税金,把企业增值税税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a2003250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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