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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存货盘亏,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 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二)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规定: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 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 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如属存货盘亏属正 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z20030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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