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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3-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3信息】 1997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免、抵、 退”税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 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外,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货物,自1999年1月1日后也按此办法执行,天津市规定顺延两年,即2001 年开始执行。 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对涉外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应采取什么对策,一 直是进出口企业比较关注的话题。为此,我们对外商投资的两个合资企业的税负进行 了对比调研。 (一)典型调研及分析 A公司是一家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该企业2001年全年销售总额为8754 万元,其中内销货物524万元,出口货物8230万元,出口销售占总销售额的9 4%。全年发生国内进项税252万元,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55 31万元,占全部进料的100%。按“免、抵、退”办法计算,该企业2001年 应纳增值税为-13.7万元(负数为应退税),退税率为0.16%。 在实行“免、抵、退”政策以前(即老办法),该企业出口产品免税,内销部分 实行按内、外销比例分摊进项税,内销部分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余部分的进项税进 入成本。 该企业若按老办法(出口产品不征不退)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62.3万元, 税负为0.71%。两者相比,采用“免、抵、退”政策后,纳税减少76万元,税 负减少0.87%。 B公司较前一家公司经济效益要好,实现利润较高,海关核销进口料件不是10 0%,其国内采购料件为336万元,国内采购占全部采购量的12.72%。该企 业全年销货总额为5076万元,其中出口货物额占4569万元,占总销货额的9 0%,国内销售507万元。全年发生进项税额216万元,国内采购原料进项税为 57万元,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的计税价格为3223万元。按“免、抵、退” 方法计算,当期不予抵扣退的税额为60.4万元,当期应纳税额为-69.2万元 (应退税),退税率为1.36%。 采用“免、抵、退”方法后,以上A、B公司企业税负明显不同,其变化与哪些 因素相关呢?据分析,主要有: 1.进料方式。从A、B公司的税负情况可以看出,采用“免、抵、退”方法后, 企业税负不同与企业进料方式有关。当企业耗用材料大部分由免税进口料件组成时, 税负增长幅度将明显大于从国内大量采购方式。如A公司免税进口料件是100%, 采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13.7万元。该企业出口比例是9 4%,当期申请退税13.7万元,在此环节上企业税负为零;假若A公司当期耗用 材料全部为国内采购时,那么按“免、抵、退”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867 万元(应退税),退税率为9.9%。由此可见,进口料件所占全部料件比例越低, 采用“免、抵、退”办法对企业越为有利。 2.产品出口比例。企业税负的变化同企业产品出口的比例有密切联系。仍以A 公司为例,当企业产品出口为70%以下时,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 5530.8万元,其占全部进料比例为99%时,企业纳税额为308.9万元, 税率将达到3.53%。 可见,对产品出口比例较大的企业而言,采用新办法税负降低;当企业产品出口 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采用新办法则税负上升。 (二)“免、抵、退”政策的积极作用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出口 货物零税率的规定有两种:一是全额免税,既不征也不退;二是先免后抵再退,即对 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我国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基本上 符合此国际惯例,更易于被国外客商所接受,新办法将有利于发挥出口退税对企业的 支持作用。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国家实行“免、抵、 退”税政策,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行为,鼓励企业大量从国内采购,大量生产出口产品, 从而推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进一步做好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工作的建议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方向,需要税务部门和企业在 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加强“免、抵、退”政策宣传,使该政策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 度,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以便使企业在吃透政策精神的情况下,利用政策导向为企 业决策服务。如,缩小国外进料比例,扩大国内采购份额,增加出口,实现出口零税 率(或退税),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2.加强监控,进一步制定科学、规范、严格的操作程序。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征 管部门与退税部门的合作,建立统一、先进、快捷的信息传递网络。 3.改变出口不予抵扣免税额的计算办法。建议将以出口离岸价格为基础核算进 入成本的进项税方法,改为以厂家或贸易商购入价格为基础核算进入成本的进项税方 法。即当期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进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此外,在时 机成熟时,可调高出口退税率,恢复零税率,实行出口彻底退税。                            (Aj2002120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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