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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粮免税

录入时间:2003-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3信息】 江西省泰和县某粮食收储公司询问,他们 想销售一批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但不知道缴不缴增值税。   经过查询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 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 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 灾救济粮”免缴增值税。因此这家公司销售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不缴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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