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助粮免税
录入时间:2003-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3信息】 江西省泰和县某粮食收储公司询问,他们
想销售一批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但不知道缴不缴增值税。
经过查询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
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
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
灾救济粮”免缴增值税。因此这家公司销售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不缴增值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