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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收入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山东省邹平县某商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是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各类中、高、低档家用电器。近日,县国税局检查 人员在增值税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2001年共从各家用电器生产厂家取得家 用电器“三包”收入24万元,未计销售,直接计入当年利润,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这 是错误的。该企业2001年取得的24万元“三包”收入应计入当期销售并申报缴 纳增值税。为此,检查人员对其作了补税罚款、责令限期调账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经销企 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显然, 该商业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符合上述国家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单位取得的 24万元的“三包”收入应按17%的税率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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