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专用发票如何开
录入时间:2002-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2信息】 新兴百货店和利民百货店均为商业企业一
般纳税人。今年11月份,新兴百货店从利民百货店借入一笔资金73万元,到期后,新
兴百货店无钱偿还。经双方协商,新兴百货店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顶欠款。利民百货
店又将该批货物作价卖给一般纳税人红顺商店。当红顺商店向新兴百货店索取专用发
票时,新兴百货店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拒绝开票;红顺商店向利民百货店
索取专用发票时,利民百货店也称,这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再加上没有进项抵扣,无
法开具。请问:对该笔业务,究竟该怎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上述业务属于以货抵债的一种形式。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
商业企业采取以货抵债进行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根据文件精神,对该笔业务,新兴百货店和利民百货店双方都应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首先由新兴百货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利民百货店,
作为利民百货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然后,利民百货店再开具专用发票给红顺商店,
红顺商店可据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a2002122400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