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地税局代开的货运发票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2-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2信息】 本月初,一些纳税人来电话咨询,称他们 当地地税局为他们企业代开了一些货运发票,但是向国税局询问后发现这些发票不能 抵扣进项税额。他们不知国税局的做法对不对。 答:国税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到现在为止,《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对于什么样的货运发票能够抵扣的规定仍在执行,并没有 新的政策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 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 运定额发票。也就是说,除了以上所规定的以外,其他的货运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 额。 (a2002122400612)(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