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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非要划分出口与内销进项吗?

录入时间:2002-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2信息】 我们是一家生产电动玩具产品的企业。最 近,我公司同深圳一家外贸公司连续签订了多份代理出口的协议。听说出口产品可以 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以我们也向主管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进行了咨询。他 告诉我们说: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首先要在财务核算上将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同 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地划分,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在实施操作 中,由于我们在购进原材料时,根本就不知道所购材料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还是 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就是偶尔知道了所购材料的用途,有时也会互相串用,况且产 品的生产往往是在同一个车间里,生产出来的产品有的出口,有的用于内销,其进项 税额实在无法进行划分。还有,公司外购的电力、水等的进项税额,就更难以在内销 产品和外销产品之间进行划分了。所以,请问:我们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能抵扣税款 吗?若不能划分进项税额,我们就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吗?我们作为初次发生有出口业 务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 答:你所问的问题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 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中有所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凡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 有规定的以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管理。 具体操作方法是:不论是内销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还是出口货物生产消耗的原 料,其进项税额全部记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抵扣。 待产品完工入库后,若用于内销,则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 出口,则不需计提销项税额,而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的办法,不存在要将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划分的问题。同 时,也正如你所说,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往往是在一个车间同时生产,在生产中是无 法划分开来的,购进时也不可能进行划分。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 要求看,划分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 7号)中涉及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也并非通过“应 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来确定,它完全取决于“出口货物的离岸 价”、“出口产品征税税率”和“出口产品退税率”3个因素。通常情况下(无国内 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出口货 物的离岸价与外汇人民币牌价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三者的乘积;如果有国内购 进免税原材料或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时,只需从上述数额中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和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应分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可。但是,不论是否有免税 购进原材料,“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都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无论是自营出口自产产品,还是委托外贸出口自产产品,其进项税额均不 需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都可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也就不 存在不划分进项税额就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问题。 另外,你们作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还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若 你们已经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当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若你们还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在发生第一笔 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第 二,作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 业务,可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抵税的业务处理,但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 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 月开始完全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计算、办理当期应退税额事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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