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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不需换算不含税价格

录入时间:2002-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2信息】 近日,某棉花收购单位的会计人员打来电 话询问: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 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后,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应 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划分为“无税金额”和“税额”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即应抵扣进 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否为:应抵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金额/(1+3%)×13% 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 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 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 值税问题,人为地将收购价划分成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z20021007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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