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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有法律依据

录入时间:2002-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2信息】 问:某民营企业,每年能取得产品销售收 入900多万元。该企业聘请有专职财务核算会计,产品销售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份,地税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说产品成本 核算不实,对前一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请问这样做合适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税务部门认为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不实,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是有 法律依据的。(i20021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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