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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销售顶账货物享受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2-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2信息】 问:某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国家“先 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最近,县国税局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厂将从外单位收回顶账货物直接销售的已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返还了税款,税 务检查人员认为此笔业务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该厂作出了补税1596.85元、并 罚款一倍的处理。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5号)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 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 税的办法。该厂直接销售从外单位收回的顶账货物,属于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能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厂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是 正确的。(aq20021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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