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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增值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电力企业作为四川省的重点税源行业,对 全省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方便电力企业的广大纳税人全面 掌握本行业的税收相关规定,现对四川省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及其征收管理分 类整理如下: 现行增值税政策 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一)对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 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 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 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包括: 1、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或电业局,下同)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 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 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司 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增值 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定额税率、征收率定为: 1、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10元。 2、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3%; 二、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滩基金以及电力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 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 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三、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一)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纳税人可 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 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一旦选定, 至少在3年内不得变更。 四、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的认定 实行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技 工业企业对待,其进项税额计算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 处理。 征收管理政策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填报要求: 1.从2001年1月1日起电力公司及其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申 报统一按月报送以下纳税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料》、《发票领用存报表》、《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 表》、《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各 电厂、供电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一份报送电力公司财务部门,一份由填报单位留 存),于次月10日前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签章后,于次月25日前报送电力 公司(《发票领用存报表》不再上报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应按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和《发票领用存报表》,并按主管目税机关 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于次年2月30日前将本系统前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统计汇总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 2.《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以下简称定额申 报表)的填报:发电厂按当月厂供电量,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的增值 税税额填报;供电局按当月实现的电力产品销售额,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征收率计 算的增值税税额填报。 (二)各电厂、供电局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财列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赛复印件或运输发票(抵扣联);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电厂、供电局应按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 税额统计表》,如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发现有虚增进项或少计销项的行为,应按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就地补征。查补的税款,不得视 为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凡电力公司所屑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本规定申报纳税。 上述单位销售的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及其他单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增值税统一规 定执行。 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 (一)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厂、供电局应在国家规定的申报期内缴纳税款。 1.预征环节:各发电厂按厂供电量、供电局按全部应纳税销售额(当期应收电费, 下同),依照规定的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 2.结算环节:电力公司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 据发、供电环节预征税款计算应补(退)税额。 (二)根据上述办法按期足额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凡未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 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四)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公 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值税应纳税 额的计算,仍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管理 (一)对非电力系统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征税 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不分是否独资、合资、集资、股份制等产权形式)。非 电力系统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兼顾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利益,共同分 配,并适当向电厂(机组)所在地倾斜;有利于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国税部 门征管的原则处理。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对电力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金按“三、 七”比例分配。 (二)为便于征管操作和计算税款,采取以下规定的比例确定对上网电价分段计征 的办法。经测算,分段计征的比例为: 1、对火力发电厂(机组),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0%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机 组)所在地按上网电价的80%计征增值税。 2.对水力发电厂(机组),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8%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机组) 所在地按上网电价的72%计征增值税。 对企业核算地电厂(机组)所在地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各自的销项税额中 抵扣。 (三)对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经营的外商投资电力企业,其核算地和电厂(机 组)所在地增值税的征收,仍依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分段计征。 (四)对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按规定的上网电价分段比例计征的增值税,与 规定的应纳税金分配比例相差较大的,由省国税局调整分段计征比例,从下一年度起 执行。 优惠政策 一、先征后返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返。 2、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 二滩电站的电力产品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电力公司要分别核算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 售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和其他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提供具体的详细 资料。凡不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 二、免税政策 1、用户在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 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的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和 配电贴费两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文的规定,供电 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免征增值税。 2、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 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m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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